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孫曉青

原告
王俐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之意旨尚有未明,且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法律關係)。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應於聲明內載明該具體之金額,如係請求為一定行為,應載明係何具體行為)。

㈣、就以上應補正事項,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另於檢附之證物部分,請補正完整之買賣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