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邱光吾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欣宜律師
被告
永成拖吊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魏趨新
被告
陳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永成拖吊有限公司、魏趨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927,446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陳明源應給付原告19,927,446元,聲明第3項為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由原告之聲明可知本件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9,927,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