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13號
- 原告
- 敦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建吉
- 原告
- 陳家財
- 原告
- 林明忠
- 原告
- 李衍傑
- 原告
- 卓培煙
- 原告
- 郭世明
- 被告
- 柯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億702萬元(即土地之買賣總價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萬6,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