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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孫曉青

原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菱律師
被告
台灣德迅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涵茗(Neo Han Meng)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8萬5,795.6元,折合新台幣3,129萬9,010元【計算式:美金985,795.6元×31.75(即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31,299,010元(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萬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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