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宗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被 告 台灣德迅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涵茗(Neo Han Meng)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8萬5,795.6元,折合新台幣3,129萬9,010元【計算式:美金985,795.6元×31.75(即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31,299,010元(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萬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