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63號
- 原告
-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興
- 訴訟代理人
- 鄭鈞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菱律師
- 被告
- 台灣德迅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涵茗(Neo Han Meng)
- 訴訟代理人
- 楊思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8萬5,795.6元,折合新台幣3,129萬9,010元【計算式:美金985,795.6元×31.75(即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31,299,010元(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萬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