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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6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月雯

原告
黃致凱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被告
欣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75萬2,531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11日)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80萬4,8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8,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請求項目  起始日(民國年/月/日)  終止日(民國年/月/日)  足年年數  不足年日數  利率  計算式  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小數點第3位以下均四捨五入)  備註  1  34,752,531  本金              34,752,531.00     2  34,752,531  利息  112/12/1  112/12/11  0  11  5%  00000000×(0+11/365)× 5% 52,366.83                     總計  34,804,897.83                     總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34,804,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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