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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7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趙彥強

原告
偉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東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偉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廖顯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時峰律師

葉慶元律師

吳晟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阿雪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2項前段、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交付帳冊、帳戶存摺等,核其性質,非對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身分權等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此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乃請求被告李阿雪應返還民國99年度至109年度之帳冊、財務報表及憑證予原告東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此部分請求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至第四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共計10,738,432元,爰按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738,432元。

(三)據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388,432元【計算式:165萬元+10,738,432元=12,388,432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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