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春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鍾智友、楊明錦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98萬5,913元【計算式:新臺幣2,505萬9,482元+美金28萬2,214.08元×31.63(即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新臺幣2,505萬9,482元+新臺幣892萬6,431元 =新臺幣3,398萬5,9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萬1,112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1萬0,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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