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0號
- 原告
- 寶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俊谷
- 被告
- 峰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92,44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92,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