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鈦鋼興業有限公司、張智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鈦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3,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