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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號

再審之訴(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趙彥強

再審原告
蘇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福運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9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02元,且本件係對具第二審性質之上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2 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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