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友尚股份有限公司、曾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棟 訴訟代理人 陳昱儒 莊雅珺 賴文智律師 賴佳宜律師 被 告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順 訴訟代理人 黃詩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365,634.35元,折合新臺幣為193,101,518元【計算式:美金6,365,634.35元×30.335(即原告起訴日民國112年2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93,101,51 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8,9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