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美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林美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美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伸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Jorge Rivera Fraga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陸仟玖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