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劉明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劉明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健建設有限公司、日日生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