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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王伯文

原告
泉瑩環境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儁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被告
吳兆華
訴訟代理人
吳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07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因原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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