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5號
- 原告
- 泉瑩環境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維儁
- 訴訟代理人
- 彭義誠律師
- 被告
- 吳兆華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07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因原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32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07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因原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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