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7號
- 原告
- 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吳正興
- 原告
- 劉冠廷
- 被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3594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超過新臺幣(下同)8,436萬4,105元部分應予撤銷,而原告主張超過之部分即原告自陳已清償被告之1,468萬4,1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68萬4,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1,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