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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臺灣控制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家弘
訴訟代理人
許周炎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萬6,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32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7,8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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