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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劉育琳

原告
山禾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懿琁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立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萬9,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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