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號
- 原告
- 山禾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懿琁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立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萬9,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3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立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萬9,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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