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世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林昺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世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昺宏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