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聯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被 告 聯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薩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晶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10萬1,05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萬0,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