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7號
- 原 告
- 蓉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詠裕
- 訴訟代理人
- 楊久弘律師
- 吳宜珊律師
- 被 告
- 錠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敏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42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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