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蓉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詠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蓉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裕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吳宜珊律師 被 告 錠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4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