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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張詠裕、高敏傑

  • 原告
    蓉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錠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蓉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裕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吳宜珊律師 被 告 錠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4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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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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