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玥晴、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斯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林玥晴 訴訟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 被 告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斯聰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何宗霖律師 林禹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柒萬零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