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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孫曉青

原告
林玥晴
訴訟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
被告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斯聰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何宗霖律師

林禹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柒萬零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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