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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劉家昆

原告
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吟臻
訴訟代理人
林全能
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
被告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新
訴訟代理人
賀耀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以不當得利及解除契約之法律關係,分列先、備位聲明,均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3,036.18元,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與主張數項獨立之標的者不同,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即美金83,036.18元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新臺幣2,613,9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金
  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1.48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3,036.18元,即新臺幣2,613,979
  元(計算式:31.48×83,036.18=2,613,978.94,元以下四捨五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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