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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王伯文

原告
歐德名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玲
被告
陳黃寶鋒

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

張變更分配表而增加之數額為準。而原告自承向被告借貸所應償

還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7,740,000 元,此部分被告依分配表

所得分配之數額則為13,500,000元,故超過5,760,000 元;加計

分配表所列發還被告之8,578,282元,合計共14,338,282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192 元

,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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