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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陳月雯

原告
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
劉高育00000
原告
陳美滿
原告
蔡美惠
原告
唐新民
原告
唐葆真
原告
張國煒
原告
吳至知
原告
吳曉雲
原告
黃莉蓁
原告
黃書明0
原告
吳桂月
上列原告12人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
被 告 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法 定代理 人 陳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2,789元(各原告於起訴狀附表請求金額合計應為163萬2,789元,而非附表「小計」欄所載163萬2,75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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