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劉高育00000、陳美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 劉高育00000 原 告 陳美滿 蔡美惠 唐新民 唐葆真 張國煒 吳至知 吳曉雲 黃莉蓁 黃書明0 吳桂月 上列原告12人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 被 告 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法 定代理 人 陳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2,789元(各原告於起訴 狀附表請求金額合計應為163萬2,789元,而非附表「小計」欄所載163萬2,75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