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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世源

原告
陳雪玲
原告
陳顯宗
原告
陳正義
原告
陳賜平
原告
陳志成
原告
林粉
原告
陳鴻誌
原告
陳嬌絨
原告
陳賢德
原告
陳學孟
原告
陳啟毓
原告
陳建融
原告
陳姿穎
原告
陳美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被告
可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耿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陳雪玲 8,556,196元 85,744元 2 陳顯宗 8,556,196元 85,744元 3 陳正義 4,277,418元 43,372元 4 陳賜平 4,277,418元 43,372元 5 陳志成 570,654元 6,280元 6 林粉 570,654元 6,280元 7 陳鴻誌 570,654元 6,280元 8 陳嬌絨 1,711,058元 18,028元 9 陳賢德 1,711,058元 18,028元 10 陳學孟 1,993,783元 20,800元 11 陳啟毓 996,891元 10,900元 12 陳建融 996,891元 10,900元 13 陳姿穎 996,891元 10,900元 14 陳美惠 1,711,058元 18,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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