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陳世源
  • 法定代理人
    周耿勛

  • 原告
    陳雪玲陳顯宗陳正義陳賜平陳志成林粉陳鴻誌陳嬌絨陳賢德陳學孟陳啟毓陳建融陳姿穎陳美惠
  • 被告
    可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陳雪玲 陳顯宗 陳正義 陳賜平 陳志成 林粉 陳鴻誌 陳嬌絨 陳賢德 陳學孟 陳啟毓 陳建融 陳姿穎 陳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被 告 可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耿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編 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陳雪玲 8,556,196元 85,744元 2 陳顯宗 8,556,196元 85,744元 3 陳正義 4,277,418元 43,372元 4 陳賜平 4,277,418元 43,372元 5 陳志成 570,654元 6,280元 6 林粉 570,654元 6,280元 7 陳鴻誌 570,654元 6,280元 8 陳嬌絨 1,711,058元 18,028元 9 陳賢德 1,711,058元 18,028元 10 陳學孟 1,993,783元 20,800元 11 陳啟毓 996,891元 10,900元 12 陳建融 996,891元 10,900元 13 陳姿穎 996,891元 10,900元 14 陳美惠 1,711,058元 18,028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