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陳世源
- 法定代理人周耿勛
- 原告陳雪玲、陳顯宗、陳正義、陳賜平、陳志成、林粉、陳鴻誌、陳嬌絨、陳賢德、陳學孟、陳啟毓、陳建融、陳姿穎、陳美惠
- 被告可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陳雪玲 陳顯宗 陳正義 陳賜平 陳志成 林粉 陳鴻誌 陳嬌絨 陳賢德 陳學孟 陳啟毓 陳建融 陳姿穎 陳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被 告 可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耿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編 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陳雪玲 8,556,196元 85,744元 2 陳顯宗 8,556,196元 85,744元 3 陳正義 4,277,418元 43,372元 4 陳賜平 4,277,418元 43,372元 5 陳志成 570,654元 6,280元 6 林粉 570,654元 6,280元 7 陳鴻誌 570,654元 6,280元 8 陳嬌絨 1,711,058元 18,028元 9 陳賢德 1,711,058元 18,028元 10 陳學孟 1,993,783元 20,800元 11 陳啟毓 996,891元 10,900元 12 陳建融 996,891元 10,900元 13 陳姿穎 996,891元 10,900元 14 陳美惠 1,711,058元 18,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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