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青域設計有限公司、賴紹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青域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紹宇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15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