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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吳德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詮生活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法藏山玉佛寺黃執行長」、「景泰生命蔡經理」、及「何安箕」之人別資訊不明,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表明上開被告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其他得特定被告資訊之資料。

三、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四、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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