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吳德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吳德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詮生活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法藏山玉佛寺黃執行長」、「景泰生命蔡經理」、及「何安箕」之人別資訊不明,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表明上開被告之完 整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其他得特定被告資訊之資料。 三、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