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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2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唐一强

原告
龍禧能源工程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霖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被告
永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吳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4萬897元,應徵裁判費71萬4,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萬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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