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龍禧能源工程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陳威霖、永梁股份有限公司、洪傳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龍禧能源工程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霖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被 告 永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吳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4萬897元,應徵裁判費71萬4,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萬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