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2號
- 原告
- 龍禧能源工程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霖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瑋律師
- 被告
- 永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傳獻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漢菁律師
吳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4萬897元,應徵裁判費71萬4,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萬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