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法華玄妙有限公司、周華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華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讚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