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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0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柏仁

原告
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91,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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