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東泰實業有限公司、張祥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東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祥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造陽系統整合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