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4號
- 原告
- 東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祥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造陽系統整合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