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7號
- 原告
- 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紀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德傑堡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8,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