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恆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許哲瑞、余雅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恆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瑞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國誠律師 被 告 余雅萍 陳志賢 陳鳳 陳淑華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新北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段0巷00弄0號3樓,下稱系爭房屋)房 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參酌原告所提出與系爭房屋鄰近且條件相似房屋之實價登錄資料所呈交易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參仟陸佰元(計算式詳如附件一);起訴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頂樓平台增建物(下稱系爭增建),因系爭增建無獨立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而無交易價格可參,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參酌占用頂樓平台之用益,核定為壹佰伍拾陸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詳附件二);至起訴聲明第三項則屬附帶請求,不併計其價額。據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參佰捌拾伍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康雅婷 附件: 一、 ㈠、系爭房屋鄰近相類似條件房屋含土地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登錄實價: 86500元/㎡*系爭房屋面積88㎡=0000000元 ㈡、依國稅局就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者,房、地比約3 比7計算: 0000000*0.3=0000000元 二、系爭房屋座落之47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3500元/㎡*系爭增建占用面積88㎡÷樓層數3=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