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坤山、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張榮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黃坤山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訴之聲明第1項、第5項,分別 係請求被告公開道歉及下架新聞報導,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裁判費15,800元( 計算式:9,800元+3,000元+3,000元=15,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