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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劉逸成

原告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玉珍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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