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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王伯文

  • 當事人
    香港商UTT TECHNOLOGIESCO., LIMITED帝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香港商UTT TECHNOLOGIESCO.,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李笋 被 告 帝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因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0,4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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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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