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香港商UTT TECHNOLOGIESCO., LIMITED、李笋、帝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淑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香港商UTT TECHNOLOGIESCO.,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李笋 被 告 帝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因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0,4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