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8號
- 原告
- 香港商UTT TECHNOLOGIESCO.,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李笋
- 被告
- 帝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因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0,4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