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景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曾文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張景評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主張其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於系爭房屋外牆釘架電線,致系爭房屋漏水,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架設系爭房屋外牆之電箱、電線拆除並遷移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將架設於系爭房屋外牆之電箱、電線拆除並遷移;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7萬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19頁)。 ㈡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架設系爭房屋外牆之電箱、電線拆 除並遷移部分,依其主張預估修繕費用為23萬3,000元(明 細詳附表2編號6至9),有其提出水電報價單為憑(見本院 卷第170頁),揆諸上開說明,應以上揭修繕費用核定為此 項訴訟標的價額。 ㈢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07萬9,800元,該項請求金額明 細詳附表1、2所示(計算式:185500+894300=0000000), 是此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07萬9,800元。 ㈣又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07萬9,800元,其中附表2編號6至9所示項目,為原告主張將架設系爭房屋外牆之電箱、電線拆除並遷移之費用,與聲明第1項請求重複,而有競合 關係,應擇一核定價額即可。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萬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一:已修繕工程費用明細(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費用 出處 1 主臥牆面刨除至紅磚底(項目8) 21,000元 杉將設計有限公司工程報價單 (本院卷第30頁) 2 主臥天花板拆除(項目9) 3,600元 3 廢料清運(項目10) 18,000元 4 一底一度牆面防水處理(項目11) 28,000元 5 主臥牆面粗批水泥打底、整平(項目12) 84,000元 6 木作平釘天花板(項目8) 19,200元 7 牆面及天花板油漆(項目8) 11,700元 合計 185,500元 附表二:原告主張須再次修繕預定支出各項費用及賠償項目明細(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費用 出處 1 專業鑑定費(簡易報告) 4,000元 2 12號1樓室內漏水,開挖止漏修繕專業處理工程 170,000元 駿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報價單(本院卷第84頁) 3 12號1樓室內前陽台,上方之RC項版處漏水,室內壁癌(開挖)修繕專業處理工程 86,000元 4 12號1樓室內右前房間,正前方之牆面處漏水,室內壁癌(開挖)修繕專業處理工程 86,000元 5 12號1樓室內右前房間,右側之牆面處漏水,室內壁癌(開挖)修繕專業處理工程 130,000元 6 3”電管配管工程(1樓外圍到電表室) 210,000元 綺美建材行水電報價單(本院卷第170頁) 7 陶瓷礙子 5,000元 8 台電/電力申請 12,000元 9 配合檢查 6,000元 10 專業履勘檢測鑑定費用 42.000元 駿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履勘、測鑑定報價單(本院卷第16頁) 11 慰撫金 143,300元 合計 89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