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許崑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趙天昀律師 被 告 極限電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美 訴訟代理人 周亦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公司登記所載地及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辦理遷出登記」, 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胡菘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