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豐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柏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0號 原 告 豐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酉食品有限公司、陳殷郁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5,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