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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4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黃瀞儀

原告
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川
訴訟代理人
陳穎弘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路 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字招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對被告金字招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字招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案件)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684元(計算式:42,184-500=4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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