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楊忠霖
- 當事人李展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李展平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羅國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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