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9號
- 原告
- 予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宇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雅雯律師
- 被告
-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鄔時祥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芬律師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30日112年股東常會中所為之「承認被告111年度決算表冊及盈虧撥補案」之決議,核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未陳報其可受之利益為何,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繳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