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砌星有限公司、宋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砌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璽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340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5,8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