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郭曉蓉、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邱顯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44,6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88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29,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