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謝念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謝念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貴金影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3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