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英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劉安琪、陳秀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英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安琪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陳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合併請求,其中:㈠拆屋還地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規定,暫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04,920 元(179.45平方公尺×5,600 元) ;㈡不當得利部分,為拆屋還地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999元,因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