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6號
- 原告
- 英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安琪
- 訴訟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
- 被告
- 陳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合併請求,其中:㈠拆屋還地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規定,暫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920 元(179.45平方公尺×5,600 元);㈡不當得利部分,為拆屋還地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999元,因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