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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王伯文

原告
英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安琪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告
陳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合併請求,其中:㈠拆屋還地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規定,暫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920 元(179.45平方公尺×5,600 元);㈡不當得利部分,為拆屋還地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999元,因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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