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歸入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如興股份有限公司、張水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江 訴訟代理人 林曉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歸入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54萬7,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5,6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