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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1號

行使歸入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江
訴訟代理人
林曉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歸入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54萬7,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5,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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