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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菊珍

上 訴 人
德鎰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献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昀昇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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