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黃筠雅

原告
章心禾(即周翠雲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章周地(即周翠雲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正輝(即周翠雲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章心怡(即周翠雲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侯欣妤
被告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鼎杰
複代理人
顏逢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章心禾、章周地、王正輝、章心怡為原告周翠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周翠雲於民國112年8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章心禾、章周地、王正輝、章心怡(下合稱章心禾等4人),有周翠雲之除戶謄本、章心禾等4人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161至165頁)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周翠雲關係資料(見本院卷第226、227頁),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774號卷宗確認無訛。而周翠雲之繼承人,均未辦理拋棄繼承,有本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08、228頁)足佐,是本件自應由章心禾等4人承受訴訟。惟章心禾等4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章心禾等4人為周翠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