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4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周自謙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兆美商號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鴻仁 原住同上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李莉苓 原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利息欄關於「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